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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公司知识

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需要经过复杂的手续程序,必须根据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规进行注册登记。现在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其行业法规,每个行业的经营者都要遵循其法规运营行商。

委托专业会计师、律师协助您注册登记,成立美国公司更为快捷稳妥,具有的专业美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成立各类美国公司的专业服务。

注册美国公司最青睐的3 个州
在美国设立公司最青睐的3 个州是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原因就在于法院有许多解释法律的判决使得这 3 个州的法案和指导性比较灵活。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其作为美国商业中心的重要性。

成立美国公司的参考资料
注册成立美国公司有很多不同的选择,最常用的有:
SOLE PROPRIETORSHIP (独资经营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合股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股经营)
C CORPORATIONS (C股份公司)
S CORPORATIONS (S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不同类型的公司享有不同的权利及负有不同税务责任,在决定成立公司之前,必须做好详细的研究分析及咨询。按照法规,个人可以登记,也可以委托代办。

美国政府登记注册部门
美国五十个州设有专门的登记注册部门,各州在注册登记时有不同的要求,收费也有所不同。

美国商业牌照
在美国有些类型的业务或职业需要专门的牌照,如保险业,房地产经纪人等等,各市政府,各州政府有其法规。需要预先向相关部门查询,可以了解到最新的信息。

比如在美国纽约州可以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政府注册办公室:
STATE OFFICE OF BUSINESS PERMIT AND REGULATORY ASSISTANCE
P. O. BOX 7027,17TH FLOOR ALBANY
NEW YORK 12225

美国公司名称
为了防止有重复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称或它人盗用相同的公司名称,各州政府注册部门在受理申请公司注册表格时进行调查,并在确认没有相同公司名称已注册的情况下,批准登记新公司的名称。

美国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能帮助企业解决因为火灾、偷窃、负债等所造成的商业损失。商业保险是在美国经商者的保障方式。商业保险投保人可向AMSC 会员保险经纪咨询更多的保险细节。

分区制,建筑法规和许可证所有的商业建筑物都必须符合当地的建筑法规。为避免在与公司业务及地方商业法规有冲突的营业区域,应首先向地方分区管理局( LOCAL ZONING BOARD) 和建筑房屋管理部门( BUILDING DEPARTMENT) 联络进行洽商。

美国公司商业招牌
所有公司需要向城市建筑房屋管理部门获取商业招牌许可证后,才能够公开悬挂或展示公司招牌。比如招牌的萤虹灯或灯箱,都需先申请许可证。

所有的商业建筑物必须符合当地的残障人事保护条例。比如,出入口信道,洗手间的设施等都需符合要求。有关事项可致电城市残障人事部门。

美国销售税号码(SALE TAX)
一般的零售、批发商及提供事业服务的公司都需向各州的财税部申请销售税号码( SALES TAX ) 并填写DTF - 17表格。欲了解详情,请至电(800) 225-5829 查询相关申请手续。

美国雇主身份识别号码( EIN )
除SOLE PROPRIETORSHIPS(独资经营公司)外的所有商业机构必须向税务局(IRS)索取雇主识别号码及填写SS-4表格。雇主识别号码又有称公司税号,成立公司以后,是开设银行商业帐号,报税必须提供的资料之一。
如SOLE PROPRIETORSHIPS 的雇主要为其员工报税或建立退休计划,也需先申请雇主识别号码。
欲了解详情,请至电税务局(800)829-1040 询问。

美国移民局审核部
欲了解详情,请至电话:(202)514-2317

索取表格:
电话:(800)870-3676
网络下载:www.usdoj.gov

雇主热线:
电话:(202)305-1949,(800)357-2099
传真:(202)302-2523
电子信箱:OFFICE.BUSINESS.LIAISON@USDOJ.GOV

美国雇主代扣雇员所得税
在美国雇用职员,雇主必须代扣受雇人员的所得税。包括:
美国社会福利税
美国医疗保健制度税
美国联邦政府失业补助金
美国州政府失业补助金
美国残疾保险
美国受雇人员赔偿金保险
美国政府规定,雇主必须定期向美国联邦政府、美国州政府及美国市政府的税务部门代付其雇员的所得税。如过期缴费,政府将给予严历的惩罚及罚款。
美国法律还规定,雇主必须在每年二月向社会安全局提交所有员工W-2工资收入报表和报税证明文件。

如对成立美国公司的相关问题有任何疑问,可向AMSC 的商务顾问或专业会员会计师咨询。

美国税务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咨询服务电话:(800)829-1040

美国危险物品管制
为保证大众的安全,美国政府对运输、处理及买卖危险化学物品的商业机构有严格的条例监管。如对气体、液体等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管制有任何疑问,请向各州的环境监察院咨询:

美国货品、商品电码(条形码)
许多制造厂商出产的货品必须要取得货品电码(条形码)以后才能在零售店出售。
有关申请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联系,或委托AMSC 办理:
UNIFORM CODE COUNCIL INC。
1887 WASHINGTON VILLAGE DRIVE
SUITE 300 DAYTON,OH 45459
电话:(973)435-3870

美国工业安全保证法规
所有商业机构对员工的待遇都必须符合联邦和州政府的工业安全保证法规。例如,化学或核电厂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保障措施。如不按照法定规格运作,政府将给予严厉的惩罚及罚款。

美国移民局(INS)
美国移民法规定所有的雇主必须聘请可在美国合法工作的雇员、填写I-9表格并保存雇员档案。移民局随时会派人员调差有关文件,如查出雇主有雇用非法员工,移民局将提出控诉。

温馨提示:注册海外公司是一项工作严谨而文件繁复的事宜,选择一家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服务办理,使阁下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才有可靠的合法权益保证!

是一所国际性的会计师权威机构,在美国各州设立会计师和律师合作机构,专业提供在美国各州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美国商标注册、美国公司注册年审、美国公司报税,美国公司银行开户。免费提供美国公司注册地址、电话传真和美国公司商务秘书等服务。注册美国公司和美国商标注册均由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和美国律师事务所直接办理,资深专业人士能根据客户需求予以客户合适的建议及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2015年5月28日 | 发布:admin | 分类:离岸政策 | 评论:0

卢森堡税收有关规定

1.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公司全部利润的30%。
2. 地方政府商业税:一般税率为年利润减去1.74万欧元所剩部分的4%;市政税率为上述税额乘以一个系数,该系数根据公司所在地的不同,在200%-350%之间。
3. 净资产税:为公司净资产值的0.5%。
4. 资本投资税:为投入商业企业资本的1%。
5. 房地产税:为0.7%-1%。
6. 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5%(某些特定交易的税率为12%、6%和3%),银行、保险等行业一般免税。

2015年5月18日 | 发布:admin | 分类:离岸政策 | 评论:0

英国股票交易介绍

1986年重大改革以后英国股票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采用最新的“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完全改变了市场交易形式。有了这个系统,股票价格随时在荧屏上可以看到。凡是向交易所订购股票价信息服务的投资者和经纪人,不论在任何地点,即使在美国或日本,都可即刻收到信息。于是股票交易不再在有形的市场交易厅上面对面地进行,而由遍布各地的参加股票交易的人各自在交易间或办公室通过自动报价荧屏了解整个市场情况,用电话进行。具体地作如下解释:英国证券交易所交易人员由经纪商会员、自营商会员、授权职员、非授权职员和清算职员组成,约为2500人左右。其中授权职员是那些代表所属证券公司参加交易的人员,非授权职员为授权职员传递单据,而清算职员代表所属证券公司办理有关证券清算和抄写工作。证券自营商专门经营某类证券,在每日市场开始交易前到达所分配位置,并分布准备开始交易的价格,与代客买卖的经纪商询价并进行交易。经纪商作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中介,接受客户指令,以电话通知其场内代表或授权职员执行买卖指令委托。

2015年5月15日 | 发布:admin | 分类:离岸政策 | 评论:0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一、概述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由加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负责,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图纸和植物培育者权利7个方面,简述如下:
1、专利权 (Patent)
根据加专利法(The Patent Act)的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必须是全新的和实用的,包括任何全新而实用的产品、技艺、加工程序、机器材料等,也包括对旧有产品和工艺的改进。
加根据“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并授予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的排他所有权,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自在加提出专利申请的当天起算。保护期内,如果专利权受到侵犯,专利所有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以阻止该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著作权 (Copyright)
加著作权法(The Copyright Act)规定了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持有人可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进行其它商业性开发。 著作权人有权独立进行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公映等活动。 著作权为自然产生的权力,及作者在完成作品时自动获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但经过申请确认的著作权能够得到更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3、商标权 (Trade-marks)
根据加商标法(The Trade-marks Act)的规定,商标的法律权利来源于对商标本身的使用。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注册的商标必须显示该商标目前在加正在使用、或准备要在加使用该商标。通常情况下,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在经过审查、确认、经公开发表并没有得到成功的反对时,该申请即被批准并获得注册,保护期限为15年,注册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续期次数没有限制。
4、商业秘密 (Trade Secret)
加没有与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当第三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该秘密,则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商业秘密不是排他性的权力,任何第三方均有权通过独立的途径发现和获取该秘密,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取,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至该秘密通过正当途径公诸于世为止。
5、工业设计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设计权由加工业设计法(The Industrial Design Act)进行保护,工业设计权必须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一项工业设计的申请必须在该设计公开的12个月之内进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为10年。
6、集成电路图纸(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集成电路图纸保护的依据是加集成电路图纸法(The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集成电路图纸的所有人经申请享有该图纸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仿照该图纸或其实质部分。集成电路图纸在投入商业使用2年内必须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所有人享有权力的期限最长为10年。
7、植物培育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s)
根据加植物培育者权利法(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除藻类、菌类和真菌类外,植物培育者可享有其培育的新物种的所有权,该权利由加食品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 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受理申请并经检验、认证后授予,保护期限最长为18年。
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The Criminal Code)和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职责分工,加皇家骑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
总体上看,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但亦并非十全十美。和美国相比,加拿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压力。
1、国内压力
国内压力主要来自加产业界。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多次向加政府提交报告,指出加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
1)加国内市场假冒、盗版商品猖獗,包括药品、软件、CD、DVD、儿童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类、汽车和飞机零部件、食品饮料、各种奢侈品等。据估算,每年在加市场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市值大约为200-300亿加元。
2)实践已经证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假冒和盗版问题成本高昂且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执法打击假冒和盗版问题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力度亦不够。
3)加刑法适用条款偏弱,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亟须改进。
4)加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边境执法力度不够,即缺乏有效的手段,加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也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对假冒和盗版商品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
基于上述原因,加产业界呼吁政府尽快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强刑事执法,加大对假冒、盗版商品的打击力度。包括:明确知识产权执法的打击对象;加强各职能部门,特别是边境服务署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设计实施简便易行的行政手段,对假冒、盗版商品采取查封、销毁等行动;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的透明度,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大对侵权、盗版者的惩罚力度;加强皇家骑警和边境服务署在执法过程中的合作等。同时,亦希望加政府能够加强同其它国家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护加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其它国家不受侵犯。加产业界同时对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表示关注。
2、国际压力
国际压力主要来自美国。 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表的特别301报告中,将加拿大列入观察列表(watch list)国家,指称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 < br />1)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缔约国,但其至今未通过国内程序批准该条约以及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使该条约在加国内适用。
2)加应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以对通过电子形式传播的作品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
3)加应颁布法律,对尚处于试验阶段的药品及其配方、数据提供保护,防止这些资料被非法使用。
4)加应改善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以有效地打击假冒、盗版产品,阻止这类产品在加国内市场流通。
5)目前,加边境服务署只能在接到加法庭的司法指令后才能对假冒、盗版产品采取行动。加应改善其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强化边境服务署的执法职能,使其能够主动行使职权,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加强边境服务署同皇家骑警在该领域的合作。
6)加应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人员配备,并使执法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从而有效地开展工作。
1998年和1999年,欧盟和美国先后就加拿大的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和专利权保护期限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认定加某些做法与其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承诺不符合,要求加进行修改。加拿大最后执行了WTO的裁定。
驻加使馆经商参处
2006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
1、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
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welcome/welcom-e.htm
2、加拿大皇家骑警
http://www.rcmp-grc.gc.ca/fio/intellectual_e.htm
3、加拿大制造商出口商协会
wwwNaNe-mec.ca
4、加拿大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
http://www.cacn.ca/
5、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
http://www.gowlings.com/index.asp?lang=0
6、加拿大布雷克律师事务所
http://www.blakes.com/english/
7、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

2015年5月6日 | 发布:admin | 分类:离岸政策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