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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开曼公司的条件

 

中国政府于1989年5月批准招商银行率先开办离岸银行业务,1992年批准广东发展银行总行,1994年批准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1996年5月批准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2002年6月批准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这些举措证明,国家对离岸业务是持支持肯定态度的。 注册开曼公司的条件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九项外汇管理试点政策(简称“浦东九条”),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于跨国公司财务中心运作、中资“走出去”,离岸业务和中国居民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使用和汇回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中国经济的高效发展与离岸业务有着必然联系,中国政府已经加强了开展离岸业务力度,浦东和天津将是中国离岸业务发展的桥头堡,成功与否对中国金融改革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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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成:最少一个,可以是任何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公司结尾:公司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如: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或它们的缩写,如:LTD、CORP,公司名称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银行”或其它被认为意思相似的词结尾,除非这些公司在开曼获得相应的执照。
注册资金:通常授权的股权资本为USD50,000。
公司董事:一个或多个董事,可以是法人实体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公司秘书:随意,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公司秘书一般由本公司提供,费用已包含在注册费或年费中。
注册地址:需要,必须位于当地持牌的管理公司的地址。注册地址一般由本公司提供,费用已包含在注册费或年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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