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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法与大陆有什么不同?

 

在判定申请的商标是否和其他已经注册的商标雷同方面,香港和内地有什么不同?

香港地区香港商标注册直接引用英国商标法,仅在诉讼程序、法律制裁、法院管理等方面有所区别。为此,港督政府曾于1890年制定了《伪冒商标条例》主要是关于侵犯商标行为及其法律制裁的规定。该法曾于1938年、1950年又修订多次。依《伪冒商标条例》第14条的规定,1890年还制定了《查抄冒标货物规则》,主要是有关货物人口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处理规则。

香港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1)两种保护体系。在香港,注册商标称为成文法商标,受商标法保护;非注册商标称为不成文法商标,受影射法保护。凡商标所有人未就其商标作完全和有效注册的,不得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无权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损失;但可以就他人假冒商品的行为,提起影射诉讼,香港商标注册查询以维护其非法注册商标的信誉。

(2)两种注册商标。 香港商标注册簿分为甲、乙两部。按照英国的做法,商标在哪一部类获准注册,是由商标本身的识别性以及识别程度决定的。甲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范围要大于乙部注册商标。除商标权人外,任何人使用与甲部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记,以致在贸易过程中会对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造成欺骗或混淆的,即构成侵权;而乙部注册商标所受的保护,则介乎于甲部注册所取得的保护和假冒法所给予的保护之间。

(3)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须连同商誉一起转让,并由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经注册官核准后方为有效。当事人未共同提出申请的,受让人可向注册官提交申请书,并附具转让证明,以显示该商标连同商誉一并转让。

(4)注册商标的效力。商标在香港注册不满7年的,任何人都可以以受该注册商标妨害为由,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注册商标自注册日起满7年之后,则对于一切情事均发生效力,但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无权排斥原使用该类似商标的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就同一商品继续使用该商标。

(5)商标犯罪行为。规定了有关商标犯罪行为的种类,并科以不同的刑事处罚。凡伪造注册商标登记簿,或进行虚假登记,或伪造书据作为登记簿的记载,以及其他伪造行为的,均以轻刑罪议;凡假冒商标在香港注册,或有任何文字明示或默示该商标在香港注册但实际未办理注册的,应受简易诉讼程序审判,科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凡在商业或贸易中擅自使用英王纹章、徽记或名称,使人以为使用人系由英王或王室聘用的,或总督授命办理的,给予行为人以假处分,勒令其停止使用上述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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